跳到主要內容

重補修課程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職業類科及實用技能學程學生

重補修實施要點

99.07.02 校務會議通過

101.03.14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8.2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06.30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學年度入學適用

一、為協助學生奠定學科基礎、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克服學習障礙、提升學習效果,依據中華民國10318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 號發佈施行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制定本要點

二、本實施要點適用於本校「職業類科」及「實用技能學程」。

三、凡學習成就偏低,學習有障礙或部分學科未獲得學分學生重修補修時適用本要點。

四、重修、補修辦理方式如下:
() 專班重修
() 自學輔導
() 隨班修讀

五、專班開班時間如下:

()學期中: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第八、九節課及星期六、日上課,或其他彈性時間。

()寒假中:依實際開課時間表。

()暑假中:依實際開課時間表。

六、開辦重修專班最低人數每班以十五名,最高人數每班以三十五人為原則;重修人數四人以上(含四人)未達十五人以自學輔導為原則;重修人數未達四人以隨班修讀為原則。

七、每學期期初開設前學年度同學期之課程,開班科目以本校一、二、三年級所修習之所有課程。

八、上課時數規定如下:

()專班依據開設科目授課每一學分授課總時數至少六小時為原則。

()自學輔導之授課時數每一學分授課總時數至少三小時為原則,另得彈性安排作業。

九、重修、補修學分費須專款專用,不受年度限制,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如有不足得由學校編列預算或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收費標準如下:

()每一學分收費新台幣二百四十元整,實習課程並得加收材料費,每一學分收費二百元整。

()延修生繳交重修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原住民學生、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半公費學生、現役軍人子女、殘障學生、殘障學生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雜學優待補助者,其重修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低收入戶子女必要時得免收重修補修學分費。

()重修、補修學分費已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材料、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已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十一、教師注意事項:

()重修班指導教師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推選安排之。

()指導重修班教師應該擬定教材內容及編定進度,以利於教學,並請準時上下課。

()指導重修班導師應將學生之出缺席狀況、上課學習情況、平時考量、作業檢查相關事項列入學生成績考核及德行考核。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重修課程以重補修之原學期上課使用之教科書為範圍,教師得另行補充其他相關資訊。

十二、學生注意事項:

()學生依據重()修、延修計劃提出申請,應依排定之課程表上課,並遵守學生上課之規定及出缺勤作業之辦法。

()學生提出申請重補補修、延修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調班或退費。

()學科重()修、延修科目之成績,依其符合資格所定之及格分數登錄。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1.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2.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 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3.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4.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學生來校上課,須穿著制服,注意儀容。

()上課期間,因故未能到校上課時,應向任課老師及生活輔導組辦理請假手續。

()上課期間,應注意禮貌、教室整潔等,生活常規皆列入成績考核。

十三、畢業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明書:

1.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得延長兩年)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等同學歷之修業證明書。

十四、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