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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高商網站公告內容審機制與供行政公務用個資蒐集辦法

1101028日資安會議草案通過 

依據

() 教育部110819日臺教資()字第1100101220A號函辦理。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目的:強化對本校教職員工與學生之個人資料保護,以符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特訂定此辦法。

說明:個資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碼、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以及其他得以間接或直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

施行方式:

() 網站()公告前:請各單位發佈人確實檢視每次規劃發布之網站公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就學資料、聯絡方式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以避免發生個人資料外洩之情事,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則各單位發佈人應負相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 定期檢視已公布之內容:定期檢視網站已發布之公告內容,如有涉及特定個人之資料請儘速下架,並將暫存網頁之資料移除。

() 利用表單與問卷蒐集行政用個資注意事項:於網站()公告發布之內容前,各單位如為行政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 Google 表單、Microsoft Forms 等問卷調查服務)涉及蒐集個人資料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1.資料蒐集最小化: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存取控制:應注意檔案存取權限設定,應採最小權限原則,僅允許使用者依目的,指派任務所需之最小授權存取。

3.使用雲端資通服務者,應詳閱設定內容,不宜使用者共同編輯個人資料檔案清冊,並應注意避免設定允許顯示其他使用者作答內容(如 Google 表單不應勾選「顯示摘要圖表和其他作答內容」),避免使用者能瀏覽其他使用者資料,造成個人資料外洩。公佈前應確實做好相關設定檢查,並實際操作測試,確認無誤後再行發布。

4.傳輸之機密性:網路傳輸應採用網站安全傳輸通訊協定(HTTPS)加密傳輸,並使用 TLS 1.2 以上版本傳輸。

5.資料儲存安全:如涉及蒐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之個人資料或其他敏感個人資料,應以加密方式儲存。

6.應訂定個人資料保存期限,並於期限或業務終止後將蒐集之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避免個人資料外洩。

如發生個人資料外洩時,請立即通知本校資媒組長依「臺灣學術網路各級學校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程序」規定,於知悉後1小時內,至臺灣學術網路危機處理中心(網址: https://info.cert.tanet.edu.tw/prog/index.php)完成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各單位發佈人儘速將資料下架,並將暫存網頁之資料移除。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請參閱法務部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公告。

本辦法經資安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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