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家長會財務管理規定
110年10日2日110學年度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一、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管理財務之收支及運用,並有效執行各項會務計畫及協助本校校務推展,特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25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24條規定,訂定本財務管理規定。
二、本會經費收入項目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低收入戶持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前項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本校代收。本校代收後,應於開學後二個月內撥入本會專戶,由本會自行管理與支用。
第一項第二款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收入,不得透過本校教職員工向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募捐;其屬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本會收支預算之起訖時間,以每年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為原則。
三、本會經費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會置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本會財務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
監察委員應每2個月定期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五、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本會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由本會委員會依第二點經費收入與第三點經費支出及用途編製。
本會預、決算報表及明細表,應由會長及財務委員共同具名。
本會業務承辦人員應每個月定期編列財務收支報表,向會長報告,並提供由本會財務委員、監察委員稽核,於本會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上報告。
六、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二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本會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其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預決算報告表件及重要財產文件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涉及政府機關之補捐助案件,依各補捐助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每學年結束,本會委員會應將決算案交本會監察委員審核後,提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移交應編製移交清冊,並連同前點所列文件併予移交。
八、本會經費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金額在10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定。
(二)金額超過10萬元未滿30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由會長核定。
(三)金額超過30萬元未滿60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四)金額超過60萬元,未滿100萬元者,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五)金額超過100萬元之特殊重大支出,經財務委員審核後,提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九、本財務管理規定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會計法、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及本校財務管理要點等法規辦理。
十、本財務管理規定,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