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87年11月1日第5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87.12.3府社行字第112161號備查
95年1月8日第7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95.1.17府社行字第0950005209號備查
105年2月21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105.03.24府社行字第1050053904號備查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母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另在母校設校友連絡中心。 | |
第四條 | 凡是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及其附設空中補習學校之校友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按期繳納常年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之事項。 但會員在二年(含)以上,未繳常年會費,經通知後,仍不繳納者;經理事會決議,列入『停權會員』。停止其權益,如同退會;復會時,須繳納當年會費,始享受當年權益。 | |
第七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
第九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副總幹事、幹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理事會聘任之。 | |
第十一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
第十三條 | 本會理監事為無給職;理監事因故出缺時,按程序遞補。 | |
第四章 職權 |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經管本會財務。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八條 | 本會理事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 二、對內綜理會務。 三、聘任工作人員、敦聘顧問及名譽人員。 四、對外代表本會。 | |
第二十條 | 本會常務監事之職責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 二、召集監事會議。 三、對理事會工作方針隨時提出建議。 | |
第廿二條 |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廿三條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常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
第六章 經費 |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籌募基金。 | |
第廿七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 |
第廿九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