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87年11月1日第5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87.12.3府社行字第112161號備查
95年1月8日第7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95.1.17府社行字第0950005209號備查
105年2月21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105.03.24府社行字第1050053904號備查
新竹市政府87.12.3府社行字第112161號備查
95年1月8日第7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95.1.17府社行字第0950005209號備查
105年2月21日第11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
新竹市政府105.03.24府社行字第1050053904號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新竹市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母校)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連絡校友、培養校友情誼、揭櫫誠實為本之母校精神、積極服務社會、倡導正當活動、發揚母校之榮光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另在母校設校友連絡中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是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及其附設空中補習學校之校友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 三、參加本會各種活動之權利。
- 四、其他法定得享受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 一、按期繳納常年會費。
-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之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八條本會理事會置理事十五名、候補理事五名。監事會設監事五名、候補監事一名,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常務理事五名,由理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之。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補選之。
第九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其他副總幹事、幹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條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理事長敦聘之。
第十一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理事會得聘請創會長、名譽理事長各一人,卸任會長為前會長,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為無給職;理監事因故出缺時,按程序遞補。
第十四條本會得設下列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變更時亦同。
- 一、獎學金基金管理委員會。
- 二、會刊編輯委員會。
- 三、吸收會員執行小組。
- 四、婚喪喜慶互助委員會。
- 五、聯誼活動執行小組。
- 六、其他必要之委員會或小組。
第四章 職權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財產之處分及解散。
-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二、審定會員資格。
-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經管本會財務。
-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 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長之職責如下:
- 一、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
- 二、對內綜理會務。
- 三、聘任工作人員、敦聘顧問及名譽人員。
-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九條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一、稽核本會收支帳目。
- 二、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第二十條本會常務監事之職責如下:
-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
- 二、召集監事會議。
- 三、對理事會工作方針隨時提出建議。
第廿一條本會總幹事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 二、執行理監事會決議事項。
- 三、執行委員會、小組交辦事項。
- 四、策劃及分配各工作業務。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團體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會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常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四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主持,必要時得召集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 一、入會會費及常年會費。
- 二、會員捐款。
- 三、籌募基金及其孳息。
- 四、事業經費。
- 五、其他收入。
第廿六條本會得籌募基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廿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廿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