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獎勵要點 | 文 號: | 台(九十)原民社字第九0一七九一七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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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 | 依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第2條 | 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原住民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者,應予獎勵,以確保並提升其專業技能。 | 第3條 | 獎勵對象與標準: 原住民參加各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其標準如下: (一)甲級發給新台幣(以下同)六萬元(在校學生三萬元),乙級發給一萬元(在校學生同),丙級發給五千元(在校學生同)。 (二)取得單一級證照者,比照本項第一款發給。 | 第4條 | 獎勵方式: 每人每級申請一次為限,單一級亦同。 | 第5條 | 申請程序及時限: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左列文件向本會委託承辦之單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最近六個月內之戶藉謄本正本一份應註明「平地」或「山地」原住民字樣。 (三)證照影本一份。 (四)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五)學生證影本一份(社會人士免繳)。 在校學生由就讀學校統一申辦。 | 第6條 | 本要點生效前取得證照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 第7條 | 經費預算: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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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c.gov.tw/official/govinfo/lawsearch/lawsearch_result.aspx?no=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