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學生手冊 / 學生手冊 / 4-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06.01.17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修

106.02.15校務會議修訂

106.06.30校務會議修訂

108.08.29校務會議修訂

109.01.08校務會議修訂

111.02.10校務會議修訂

111.06.30校務會議修訂

112.01.19校務會議修訂

112.06.30校務會議修訂

一、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評量辦法」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本實施要點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三、學生之獎懲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環境影響

(五)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六)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七)學生之品性、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八)學生之行為後的次數及態度

四、學生之獎勵、懲罰,分為下列各項:

(一)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實質獎勵:獎品(金)、獎狀、獎章、榮譽錦旗。

(二)懲罰: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物(金)不昧,其行可嘉者

(六)寄宿生經常內務整潔者

(七)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八)值日生及輪值打掃工作,特別盡職且行為持續者

(九)自動、熱心為公服務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體育活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十二)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足資示範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其行可嘉者

(十四)主動協助尊長、老弱、婦孺、殘疾者,義行可嘉者

(十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十六)服從師長領導,全力以赴者

(十七)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十八)擔任各學科公差(小老師),負責盡職者

(十九)社團活動(服務)表現良好者

(二十)協助辦理學校事務,表現良好

(二一)見義勇為,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二二)作業均能按時繳交、書寫優良,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三)其他優良行為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經敘明事實合於記

        嘉獎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獲得名次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表現優良者

(五)倡導正常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表現優異者

(七)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表現優良者

(八)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表現優異者

(九)熱心愛國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金)不昧,其行可嘉者

(十二)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十三)維護團體秩序表現優異者

(十四)全學期協助班級或全校性事務,負責盡職成效優異者

(十五)其他優良行為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經敘明事實合於記

        小功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增進校譽者

(四)參加各類服務,成績特優,增進校譽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及時遏止不良後果發生,經查明屬實者

(六)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增進校譽者

(七)長期為校服務,著有績效足為全校學生楷模,增進校譽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經敘明事實合於記

      大功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與同學發生口角衝突情節輕微者

(二)無正當理由不聽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善意勸告,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三)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不含週記),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表現明顯展現與活動意旨不一致之行為,

      影響他人權益或活動進行,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五)擔任值日生、班級或社團內各項職務未盡職而影響團體利益,經勸導仍未改進者

(六)拾物不送招領,欲佔為己有

 ()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

 ()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而不自動報告者

 ()學生假卡遺失(依學生請假規定及注意事項),且給予愛校服務時限仍拒不到者

 ()上課、早自習、午休期間或非社團期間在教室玩牌及棋類(未賭博者)

 (十一)早讀、上課期間、午休不守秩序或未經許可閱讀小說、漫畫、或與上課無關之書籍,或聽隨身聽、使用手機、耳機、3C產品、打瞌睡或未經同意飲食者

 (十二)違反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

 (十三)經常口出穢言,經糾正後仍未改正者

 (十四)作業撰寫或參與校內比賽等活動有引用不當、抄襲他人作品或有影響侵害著作權法,情節輕微者。

 (十五)偷閱他人隱私權情節輕微者

 (十六)學生未依規定繳交各項宣教、調查資料、回條,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及教學區範圍內從事打球或其他行為危及他人安全者學校作業

 (十八) (刪除)

 (十九)上課或活動期間,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課堂秩序及他人學習者

 (二十)自習課時吵鬧破壞秩序者,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一)經報名參加校內外學習節數以外之活動或競賽,經核予公假而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者

 (二二)考試期間,在走廊聊天、吵鬧干擾考試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三)集會時聊天、談笑及玩手機,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四)不遵請假規則(學生請假規定及注意事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五)違反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規範五()

 (二六)圖書館借閱書籍逾期不歸還,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七)陪同同學從事違反校規之情事經查屬實,情節輕微者

 (二八)未依規定時間期限內完成愛校服務者(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席、遲到),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二九)未依規定繳交書面自省書(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節數活動出缺席、遲到),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十)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公執行公務之糾正,經勸導仍未改正或情節輕微者

  (三一)運動績優生不參與練習或不服從教練之指導情節輕微者。

  (三二)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九、有下列事蹟者記小過

(一)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二)不遵守團體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或不遵守交通秩序,屢勸不聽或情節較重者

(三)違反考試規則重大者或私自更改考試成績,情節輕微者

(四)不假離校外出者或未依正常門禁出入學校者

(五)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或上課者

(六)強行借用財物或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七)公然侮辱、毀謗、口出穢言辱罵他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八)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公執行公務之糾正,情節嚴重者

(九)擔任班級幹部未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或他人權益者

(十)塗污牆壁毀損公物製造髒亂有礙觀瞻者

(十一)冒用他人名義致損及他人隱私或權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於公開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貼散布不實或不雅字眼,攻擊或毁謗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三)蓄意聚眾,對師長或他人(同儕、校外人士)有不當侵犯隱私、言語或態度上騷擾之具體事實者,情節輕微者

(十四)塗改或冒用師長或家長名義於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情節輕微者

(十五)在校外違反法律規定,情節輕微者

(十六)無駕駛執照或有駕駛執照未依學校規定(學生騎乘機車上下學實施要點)騎乘機車上放學

(十七)傷害(欺侮)同學情節輕微者

(十八)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十九)參與校內比賽或活動有引用不當、抄襲他人作品或有影響侵害著作權法,情節嚴重者

(二十)上課或活動期間,中途不假離開,涉及學生安全,影響課堂秩序及他人學習,屢勸不聽者

(二一)在教室內、外教學區打球、摔角或影響安全之行為,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二)攜帶酒、香菸或檳榔到校或參加校外教學

(二三)聚眾滋事鬥毆者

(二四)未如實填報資料,致影響他人權益,情節嚴重者

(二五)(刪除)

(二六)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電子煙),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二七)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二八)未經許可私自進入各類型教學場所、辦公室或未經允許使用、翻閱並未開放之資料、器材、電腦者

(二九)違反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規範五()

(三十)(刪除)

(三一)有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三二)在校(外)喝酒、嚼食檳榔、賭博、吸煙行為

(三三)陪同同學從事違反校規之情事經查屬實,情節嚴重者

(三四)新增加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三五)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三六運動績優生不參與練習或不服從教練之指導經勸導仍未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或於運動訓練比賽中違反運動道德致校譽受損。

 十、有下列事蹟者記大過

(一)樹立派別欺侮、毆打同學或同學互毆情節輕微者

(二)出穢言辱罵師長及教職員工或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者

(三)蓄意規避公共服務,經勸導無效,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

(四)撕毀學校佈告或蓄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五)考試舞弊者或私自更改校定考試成績

(六)有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七)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及塗改點名單、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八)攜帶「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所指違法物品到校,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九)在校外違反法律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已明顯影響校園安寧,情節嚴重者。

(十一)爬牆出入校區者

(十二)在校(外)喝酒、嚼食檳榔、賭博、吸煙行為

(十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四)無照騎乘機車者,經勸導後仍不改進,或違規情節嚴重者

(十五)參與校外比賽或活動,有引用不當、抄襲他人作品或有影響侵害著作權法,情節嚴重者

(十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七)經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十八)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十九)違反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3C產品規範五()條。

(二十)具本校學籍學生於校外喝酒、嚼食檳榔、賭博、吸煙行為,經糾舉後情況屬實且影響校譽則核予大過處分。

 (二一)運動績優生於運動訓練比賽中違反運動道德致校譽受損,情節嚴重者。

 (二二)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十一、學生攜帶之物品(如行動電話、平板電腦、照相機等…)足以影響學生安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教師或學校暫行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十二、依國教署10582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50095956號函文辦理,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管教措施(指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十三、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會議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由校長核定

(五)學生懲處之決定(警告、小過、大過、留校察看),因事涉學生權益,宜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申訴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通知學生、導師、家長及監護人。

十四、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五、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十六、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十七、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十八、本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及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