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商學生改過遷善銷過辦法
106.01.17學生獎懲會議修訂通過
106.02.15 105-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6.06.13 105-2學生獎懲會議修訂通過
106.06.30 105-2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貳、目的:
一、消除犯過學生的挫折感與無助的心理狀態,以激發其積極向上的意志。
二、激勵犯過學生積極改過遷善,並培養其力行實踐的精神。
參、銷過條件:
一、自違規後,未再犯過者。
二、能自我反省決心改過,並經導師、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官之觀察,確能改過向善者。
三、自違規後,表現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肆、銷過辦法:
一、程序:向認輔教官申請並填寫學生銷過(愛校服務)申請表,依觀察期完畢後准予執行。
處分 | 觀察 期間 | 註銷時間 | 核定 | 申請銷過程序(條件) |
警告 | 14日 | 依公告實施 | 學務主任 | 1.於銷過前14日至認輔教官領取「學生銷過(愛校服務)申請表」,填妥後,須經家長、導師、輔導教官核准,實施觀察。 2.觀察期間後實施勞動服務兩小時,表現良好者准予銷過。 |
小過 | 一個月 | 依公告實施 | 學務主任 | 1.於銷過前一個月至認輔教官領取「學生銷過(愛校服務)申請表」,填妥後,須經家長、導師、輔導教官核准,實施觀察。 2.觀察期間後實施勞動服務六小時,表現良好者准予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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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過 | 二個月 | 依公告實施 | 學務主任 | 1.於銷過前二個月至認輔教官領取「學生銷過(愛校服務)申請表」,填妥後,須經家長、導師、輔導教官核准,實施觀察。 2.觀察期間後實施勞動服務十八小時,表現良好准予銷過。 |
留 校 察 看 | 一至兩學期 | 次學期 結束 | 經學生獎懲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 1.於學期結束前召開學生獎懲會議,經會議委員討論學期表現狀況決議後,呈核校長核准,始可准予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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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愛校時間為每週星期1至星期5中午12:20-12:50 (星期3中午不實施) ;下午16:10-16:40及17:10-17:40三個時段,請當日愛校服務同學務必填寫申請表, 否則不受理。
(2)假日愛校時間為每週週日15至17時實施,每週以20人為原則。
(3)愛校服務學期結束前2週暫停實施,如遇考試前、國定假日連續假期…等,提前公佈適時調整(取消)。
三、銷過未完成前,不得再提出另一銷過申請。
四、如學校辦理活動可適時協請愛校學生實施愛校服務銷過。
伍、觀察期間,如再記警告(含)以上處分者,取消申請資格。
陸、改過遷善申請核准(登記)後,實施當日未到者,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
柒、本校特殊個案得經個案會議評估,簽請校長核定後,彈性實施改過遷善銷過方式。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