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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 學生手冊 / 6-學生改過遷善銷過辦法

國立新竹高商學生改過遷善銷過辦法

106.01.17學生獎懲會議修訂通過

106.02.15 105-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6.06.13 105-2學生獎懲會議修訂通過

106.06.30 105-2學期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辦法。

貳、目的:

  一、消除犯過學生的挫折感與無助的心理狀態,以激發其積極向上的意志。

  二、激勵犯過學生積極改過遷善,並培養其力行實踐的精神。

參、銷過條件:

  一、自違規後,未再犯過者。

  二、能自我反省決心改過,並經導師、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官之觀察,確能改過向善者。

  三、自違規後,表現良好,有具體事實者。

 

肆、銷過辦法:

  一、程序:向認輔教官申請並填寫學生銷過(愛校服務)申請表,依觀察期完畢後准予執行。

處分

觀察

期間

註銷時間

核定

申請銷過程序(條件)

警告

14

依公告實施

學務主任

1.銷過前14至認輔教官領取「學生銷過(愛校服務)申請表」,填妥後,須經家長、導師、輔導教官核准,實施觀察。

2.觀察期間後實施勞動服務兩小時,表現良好者准予銷過。

小過

一個月

依公告實施

學務主任

1.銷過前一個月至認輔教官領取「學生銷過(愛校服務)申請表」,填妥後,須經家長、導師、輔導教官核准,實施觀察。

2.觀察期間後實施勞動服務六小時,表現良好者准予銷過。

 

大過

二個月

依公告實施

學務主任

1.銷過前二個月至認輔教官領取「學生銷過(愛校服務)申請表」,填妥後,須經家長、導師、輔導教官核准,實施觀察。

2.觀察期間後實施勞動服務十八小時,表現良好准予銷過。

一至兩學期

次學期

結束

經學生獎懲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

1.於學期結束前召開學生獎懲會議,經會議委員討論學期表現狀況決議後,呈核校長核准,始可准予銷過。

 

  二、

   (1)愛校時間為每週星期1至星期5中午12:20-12:50 (星期3中午不實施) ;下午16:10-16:4017:10-17:40三個時段,請當日愛校服務同學務必填寫申請表, 否則不受理。

   (2)假日愛校時間為每週週日1517時實施,每週以20人為原則。

   (3)愛校服務學期結束前2週暫停實施,如遇考試前、國定假日連續假期…等,提前公佈適時調整(取消)

  三、銷過未完成前,不得再提出另一銷過申請。

  四、如學校辦理活動可適時協請愛校學生實施愛校服務銷過。

 

伍、觀察期間,如再記警告(含)以上處分者,取消申請資格。

 

陸、改過遷善申請核准(登記)後,實施當日未到者,一個月內不得再申請。

 

柒、本校特殊個案得經個案會議評估,簽請校長核定後,彈性實施改過遷善銷過方式。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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