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商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104年9月修定
105.06.30 104-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討論
壹、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26日臺參字第1010134591號令「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貳、目的:落實本校校園霸凌防制工作,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參、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一、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 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惟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 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二、霸凌樣態:
(一)關係霸凌:孤立、排擠、謠言、離間、流言最常見,也最容易被忽略。
(二)言語霸凌:恐嚇、威脅、謾罵、嘲笑、中傷、綽號、眼不見傷,但傷在內心。
(三)肢體霸凌:暴力、勒索、搶奪、毆打、凌虐。
(四)性 霸凌:開黃腔、性騷擾、不雅照片、書報,性別或身體部位的嘲諷、玩笑。
(五)反擊霸凌:報復、反擊、轉嫁、欺負弱者。
(六)網路霸凌:流言、八卦、辱罵、黑函、爆料。
肆、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如附件一)
(一)為防止校園霸凌及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特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本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學生代表。
(三)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任期1年,由校長聘請之。
(四)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
(五)小組成員,應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有社會工作或輔導系、所之大學或其他專業團體或機構辦理之培訓。
二、與社會處、警政單位(如轄區東勢派出所、少年隊、校外會)攜手合作,適時尋求支援網絡。
三、建置反霸凌網頁及設立反霸凌24小時投訴電話(03-5744758)、投訴信箱(antibullying@hccvs.tw),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
四、透過社區力量共同協防,協助維護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伍、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加強本校教職員工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
二、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
三、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四、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五、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六、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七、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八、教師應主動關懷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陸、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三、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四、善用優秀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研習,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五、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鼓勵學生對校園霸凌事件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學生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七、每學期推動「友善校園週」,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柒、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
一、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二)受理申請後,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三)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學務處,學校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四)本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五)本校非調查學校而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六)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如附件二)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本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七)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3.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二、校園霸凌之調查程序:
(一)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二)行為人已非本校學生時,本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三)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決定或協議定之。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必要時,本校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3.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並告知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報復行為之相關懲處及法律效果。
4.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5.其他必要之處置。
6.第1目及第2目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當事人非屬本校之學生時,本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三、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五)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本校於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四、霸凌輔導機制:
(一)本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二)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本防制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三)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四)本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校內相關環境及教育措施,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五)本校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檢察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通報權責
(一)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本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學務處通報,並由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及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應依本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辦理調查處理,經評估有本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需緊急安置者,則依本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權責人員(學務處生輔組):知悉疑似霸凌事件時,於24小時內向教育部校安中心回報。如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於24小時內向關懷e起來(113通報網)回報。
(三)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六、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本校應將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四)當事人對於本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學校懲處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之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或依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提起其他行政救濟。
七、禁止報復之警示。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行為人時,應責令不得報復,並由本校相關單位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做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八、隱私之保密
(一)本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學校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二)本校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九、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一)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二)本校若因校長、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學校章則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如疏漏或不足準用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完善相關作為。
(五)學校均設置投訴專線(03-5744758)及信箱(antibullying@hccvs.tw),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由生輔組處理輔導;並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捌、本防制規定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
國立新竹高商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名冊 | |||
單位 | 級職 | 職稱 | 備考 |
校長室 | 校長 | 召集人 | |
學務處 | 學務主任 | 副召集人 | |
教務處 | 教務主任 | 委員 | |
總務處 | 總務主任 | 委員 | |
輔導室 | 輔導主任 | 委員 | |
教官室 | 主任教官 | 委員 | |
學務處 | 訓育組長 | 委員 | |
學務處 | 生輔組長 | 執行秘書 | |
導師代表 | 高一導師 | 委員 | |
導師代表 | 高二導師 | 委員 | |
導師代表 | 高三導師 | 委員 | |
家長會 | 家長會會長 | 委員 | |
學生代表 | 班聯會主席 | 委員 | |
警方代表 | | | 列席(新竹市少年隊) 列席(東勢派出所) |
社工代表 | | | 列席(新竹市社會處) |
學者專家 | | | 列席 |
家長代表 | | | 列席 |
學生代表 | | | 列席 |
其他專業 人士代表 | | | 列席(視實際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或法務等機關代表參加 |
國立新竹高商校園霸凌事件調查申請書 密件
類別 | □關係霸凌 □言語霸凌 □肢體霸凌 □性霸凌 □反擊型霸凌 □網路霸凌 | |||||||||||
申請人資料 | □被害人 | □檢舉人 □法定代理人 | 請填寫 被害人姓名: 被害人出生年月日: 與被害人之關係: | |||||||||
姓名 |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歲) | |||||||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 聯絡電話 | | 服務或就學單位 | | 職稱 | | |||||
住(居)所 |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 |||||||||||
申請事實內容 | 行為人姓名 | ○○○ □不詳 | 行為人服務或就學單位 | □知悉─單位名稱: 聯絡電話: □無 □不詳 | ||||||||
□ 曾於 □ 不曾 | 年 月 日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其他方式,向 提出 □調查申請 □報案 □訴訟陳情。 | |||||||||||
事件發生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
事件發生地點 | | |||||||||||
事件發生過程 | | |||||||||||
請求事項 | (申請人對處理的期待與要求) | |||||||||||
相關證據 | (請條列附件,並檢附之;無者免填) | |||||||||||
申請人或委任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備 註 | 1.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2. 學校或主管機關經證實申請人有誣告之事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3.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處理,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4.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 5. 學校受理申復後,應交由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 |||||||||||
(背面)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請人免填,由接獲申請單位自填-------------------
收件單位 | 單位名稱 | | 收件人員 | | 職稱 | |
聯絡電話 | | 接獲申訴時間 |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 |||
以上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請人認為無誤。 紀錄人簽名或蓋章: | ||||||
備註 | *收件人員須熟讀備註: 1.本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收件單位」應影印1份予申請人留存。 2.本申請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3.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處理,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
謹陳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