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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 學生手冊 / 10-學生騎乘機車上下學實施要點

學生騎乘機車上下學實施要點

壹、依據:依本校實際需要辦理。

貳、目的:為維護學生上下學之交通安全且顧及本校既有設施,因應實際需要,特定本辦法。

參、實施要點:

一、申請資格:

(一)領有機車駕駛執照者。

(二)辦妥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及個人意外險者。

二、申請手續:

(一)由學生家長親自填具申請書、家長同意書、學生保證書並附學生機車駕照、行照、及保險卡影印本。

(二)經導師簽章後送交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審核轉呈。

(三)審查合格者發給准予騎乘機車上下學之識別貼紙。

三、遵守事項:

(一)遵守交通規則。

(二)騎士及乘員必須頭戴合格安全帽。

(三)騎乘之機車,不得拆除消音器,不變更不改造,如有特殊情形,須事前完成報准。

(四)機車按指定地點停放並自負保管之責,如有遺失損壞,學校不負賠償之責。

(五)機車僅得在上下學時間騎乘,不得騎入校園;上課時間及午間不得藉故騎車外出。

(六)服裝穿著整齊且將當學期之「騎乘機車識別貼紙」貼於指定位置以資識別。

(七)上、放學時,應接受學校教職員工之指導,如因騎乘機車而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學生及家長自行負責。

四、違規處理:

(一)違反騎乘機車遵守事項累計達兩次者,即取消該生騎乘機車上下學之資格,並予以記小過乙次處分。

(二)違反交通規則經警察查獲者,應照章接受處罰,不得藉學校同意理由拒絕,違規累計達兩次者,即取消該生騎乘機車上下學之資格。

(三)無照騎機車上下學初犯者,記大過乙次處分,乘員記小過兩次處分,累犯者加重處分。

(四)有駕照但未向學校申請核備准予騎乘者(有戴安全帽),記小過兩次處分;未戴安全帽或累犯者,加重處分。

肆、本辦法經導師會議討論通過後,呈校長核准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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