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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及其它
100年9月21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通過
103年1月20日校務會議討論修訂通過
105.06.30 104-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修訂討論
壹、目的:
一、基於維持學校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及學生之健康,且在不干擾教學進行,影響自身及團體學習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障學生使用便利通訊設備之權利。
二、提供學生與家長更便捷的聯繫管道。
三、使學生養成使用行動電話的禮儀,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貳、依據:
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6日台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及本校實際狀況辦理。
參、校園內使用行動電話規範:
一、使用時間:下課、午餐時間及放學。
二、任何早休、午休、課堂上課、定期評量(含自習課)、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時間,皆不可以將行動電話(手機)或其他
三、使用行動電話時,應輕聲細語,不可邊走邊講、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並注意電話禮儀。
四、使用行動電話若涉違反考場規則或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等規定,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懲處規定:
(一)警告:
1.非使用時間使用者。
2.行動電話、
(二)小過:
1.違反行動電話使用規範,經糾正而態度不佳者。
2.未經對方同意,使用行動電話攝錄功能,妨礙他人隱私或造成他人不悅、傷害,經查確有事證者。
3.以行動電話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色情、暴力)之文字、圖片、動畫、影音等相關資訊者。
(三)大過:
1.以行動電話為媒介,公開散佈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色情、暴力)之文字、圖片、動畫、影音等相關資訊者。
2.使用行動電話致使發生其他足以影響校園安全或治安違法事件者。
六、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到校,請務必自行妥善保管,如遺失須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同時手機電池、其它
七、學生使用行動電話(手機)或其它
肆、本規範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