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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 / 學生手冊 / 9-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績優獎勵標準

國立新竹高商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績優獎勵標準

106.01.17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修訂

106.02.15 105-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使各處室對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之獎勵,有一致之標準,訂定本獎勵標準。

二、學生參加各項比賽,依比賽區域及類型,區分為縣市級、區域級、全國級、國際級等四大類。

三、各項比賽獎勵名次為第一名至第三名,第四名至第八名視比賽性質及等級斟酌引用。

四、如比賽以金牌、銀牌、銅牌;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特優、優等、甲等核獎者,比照第一名至第三名敘獎標準。

五、各項比賽獎勵以學校簽准在案之學生為準,自行報名參加之比賽,不列入獎勵。

六、參與隊伍雖未獲獎,但確有優良表現,得由帶隊指導老師敘明事由另與獎勵。

七、個人項目獎勵標準如下:

 

 

縣市級

區域級

全國級

國際級

第一名

小功乙次

小功兩次

大功乙次

大功兩次

第二名

嘉獎兩次

小功乙次

小功兩次

大功乙次

第三名

嘉獎兩次

嘉獎兩次

小功乙次

小功兩次

第四-八名

 

嘉獎乙次

嘉獎兩次

小功兩次

 

八、團體項目獎勵標準如下:

(一)各項比賽,與賽隊伍在三隊(不含)以上,獲得優勝者,由指導老師視隊員平日練習及臨場表現,比照前述個人項目獎勵辦法敘獎,或通知相關任課老師就其參加科目酌加平時成績。

(二)前項比賽,與賽隊伍未達三隊而獲得優勝者,其獎勵降低一級。

九、參加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等所舉辦之各種活動,視該項活動參與層級依個人項目獎勵規定降低一級。

十、因個人(單項)成績優勝累計而獲得之團體優勝不重複獎勵。(同年度同性質之比賽,依最高獎勵敘獎,不重複獎勵)

十一、本獎勵標準經校務會議通過,呈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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