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商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績優獎勵標準
106.01.17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修訂
106.02.15 105-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使各處室對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之獎勵,有一致之標準,訂定本獎勵標準。
二、學生參加各項比賽,依比賽區域及類型,區分為縣市級、區域級、全國級、國際級等四大類。
三、各項比賽獎勵名次為第一名至第三名,第四名至第八名視比賽性質及等級斟酌引用。
四、如比賽以金牌、銀牌、銅牌;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特優、優等、甲等核獎者,比照第一名至第三名敘獎標準。
五、各項比賽獎勵以學校簽准在案之學生為準,自行報名參加之比賽,不列入獎勵。
六、參與隊伍雖未獲獎,但確有優良表現,得由帶隊指導老師敘明事由另與獎勵。
七、個人項目獎勵標準如下:
| 縣市級 | 區域級 | 全國級 | 國際級 |
第一名 | 小功乙次 | 小功兩次 | 大功乙次 | 大功兩次 |
第二名 | 嘉獎兩次 | 小功乙次 | 小功兩次 | 大功乙次 |
第三名 | 嘉獎兩次 | 嘉獎兩次 | 小功乙次 | 小功兩次 |
第四-八名 |
| 嘉獎乙次 | 嘉獎兩次 | 小功兩次 |
八、團體項目獎勵標準如下:
(一)各項比賽,與賽隊伍在三隊(不含)以上,獲得優勝者,由指導老師視隊員平日練習及臨場表現,比照前述個人項目獎勵辦法敘獎,或通知相關任課老師就其參加科目酌加平時成績。
(二)前項比賽,與賽隊伍未達三隊而獲得優勝者,其獎勵降低一級。
九、參加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等所舉辦之各種活動,視該項活動參與層級依個人項目獎勵規定降低一級。
十、因個人(單項)成績優勝累計而獲得之團體優勝不重複獎勵。(同年度同性質之比賽,依最高獎勵敘獎,不重複獎勵)。
十一、本獎勵標準經校務會議通過,呈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