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學生手冊 / 學生手冊 / 17-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

103.01.20 校務會議討論修訂通過

105.06.30 校務會議討論修訂

105.08.31 校務會議討論修訂

106.02.15 校務會議討論修訂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 105  10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109704E 號函文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訂「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負責學生相關事務之修訂,及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項(大過以上之處分)、依獎懲辦法達輔導轉學處分之案件。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 11-15 人,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以學務主任為主任委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導師代表、學生代(由班聯會推派產生)、家長委員代表(由家長會協調產生)為委員組織之。委員因故出缺席時,得另行遴選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數三分之ㄧ;前項導師代表、教師代表、家長委員代表、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ㄧ。

 

第四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第五條  本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為評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第七條   本會作成之學生懲處評議結果,學校應落實後續輔導作為,並適切輔導學生改過及銷過。

 

第八條 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應本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身心特質、家庭因素、行為動機及平時表現等,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本會評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於評議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或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到場陳述意見。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予記錄,並經陳述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第九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乙次,討論學生相關事務修訂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審議學生重大獎懲事件。

 

第十條  本會評議獎懲事件,以不公開為原則。本會評議懲處事件時,除經本會決議顯無必要外,應通知受懲處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到場說明;評議獎懲事件時,得經本會決議邀請提案(單位關係人、社工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單位 指派之人員到場諮詢或說明。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申請於本會評議 時到場說明者,經本會同意後,應指定時間地 點,通知其到場說明。依前二項規定到 說明之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得偕同輔佐人一人到場說明。

 

第十一條 獎懲事件有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人為之,並於本會會議時報告。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第十三條規定迴 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第十二條 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定,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終結前,停止該獎懲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 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 位)、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經本會依規定停止獎懲案件之評議,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

 

第十三條 當事務委員與受獎懲學生有親屬關係(血親三等及姻親三等),或獎懲委員為受獎懲學生之導師或同班同學時,表決時應主動迴避,不參與表決。

 

第十四條 依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懲評議結果決定,除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    (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前項期間,依第十二條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第十五條 本會審議獎懲事件之評議決定,得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本會會議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於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 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獎懲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依其情形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本校與會之教師與學生予以公假,教師之課務由教務處調整。

 

第十七條 本會審議議案時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決議須經校長核定後,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 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前項救濟方式,應於評議決定書末明確記載,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如有不服,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第十八條 校長對前條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第十九條 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學校 學生申訴案件處理相關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二十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行為人,經依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議處後,申請人或行為人有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復;申請人或行為人為學生,其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 申復結果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不適用前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