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01月05日學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部頒「中等學校學生課外活動指導實施綱要」「生活教育實施方案」為督導學生社團活動瞭解學生對社團活動學習效率及技能訓練之成效,以達成德、智、體、群四育並重均衡發展之要求,特訂定學生聯課活動(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二、社團之成立及解散:
學生組織社團須有具有本校正式學籍之具名學生十五人以上,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1) 填寫組織社團申請書及組織章程草案報請課外活動組初審轉學務主任,校長核准
後始得進行籌備。
(2) 公開徵求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十人。
(3) 召開成立大會,並請學務處派員列席指導。會後應將大會通過之社團組織章程、
會議記錄(含會員名冊),報請學務處核准後,得正式成立。
社團當無社師指導或學生人數少於本校正式學籍之具名學生十五人時,該社團得以已解散或暫停,活動組將輔導該社團學生進入其他社團活動。
三、學生聯課活動分類:
體育性:用以鍛鍊體魄,增進健康。設有田徑社、排球社、籃球社、射箭社、熱門舞蹈社、羽球社、網球社…等。
學術性:用以啟發心智和創意,培養研究風氣。設有校刊社、日語文化研習社、讀書社…等。
技藝性:用以增進生活情趣,培養高尚氣質。設有管樂社、吉他社、熱門音樂社、攝影社…等。
康樂性:用以調劑身心,倡導正當娛樂活動。設有橋棋社、漫研社、電影欣賞社…等。
服務性:用以接觸人群,關懷社會。設有康輔社、慈仁社、童軍社、親善大使、環保尖兵社、…等。
其他:設有健康促進社、健行社。
四、社團之組織:
1.本校學生聯課活動(社團活動)以學年制登記,每一學年應於新學年開始選擇一項活動。
2.除學校公佈之社團外,各學生社團如須增設者應於每學年下學期三至五月提出申請,向學務處提出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得申請增設社團。
3.各社團指導老師由學務處就本校師長或校外專家報請 校長聘任,負責指導社團工作之策劃與活動之推行。
4.本校公佈及核准增設之社團,應有各項收支帳表,每學期結束,編造收支報告呈交指導老師審核後送學務處備查,並得隨時接受指導教師或學務處抽查。
5.學生社團課外活動經費以自籌為原則,必要時得視活動性質開列預算,呈報學務處審核,請求學校補助。
6.指導教師所需學器材用具酌由學校供應,學生所需器材以自備為原則。
五、社團之管理:
1.各社團所訂之章則公約等不得與校規抵觸,並且不得違背教育宗旨。
2.學生社團各種公告啟事及其他文件、刊物等,事先應呈請指導教師核閱,再繳呈學務處蓋印後始能公佈發行。
3.社團活動課程進行之時間及地點由學務處活動組分配之,並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公告。
4.各社團之活動除社課時間外的社團相關活動或集會,須依照活動組規定事先填寫各式活動申請表,呈奉核准始得辦理。未經核准便私辦活動的社團,將依照情節輕重懲處社相關社員、從移除幹部身分、要求轉社,更換社師,扣除甄選社員,減少來年社員人數或降級社團評鑑為丁等不等。若再有類似情事,該社團則予以停社。
5.社團活動以校內活動為原則,非經許可不得對外活動。
6.學生社團一切活動,事先應至學務處活動組登記,並請派員列席指導。
7.本校得隨時舉辦各種學術、康樂、交流活動,各社團有提供節目之義務。
8.各社團於每學期活動開始後二週內繕造幹部名冊,呈報課外活動組,並紀錄學期中社團活動課程,送課外活動組核備。
9.各社團如有請求事項時,須經課外活動組、學務處、校長等層級,不得越級進呈,否則不予受理。
10.聯課活動實施每學年12小時以上,參加活動學生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別事故無法出席時,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依曠課論處理。社團務必確實點名,若放任非該社團學生隨同社團活動,視情節輕重將對相關幹部進行懲處及對社團扣分處置。
11.各社團於學期結束前須將一學期工作得失詳加檢討。
六、社團之考核及獎懲:
1.全校各社團由學務處課外活動組負責輔導,必要時得請教務處、實習處協助(體能類社團會同體育組辦理)。
2.參加社團活動學生不得無故缺席,如有特別事故,無法出席者,應辦請假手續。如須利用其他上課時間活動時,須經指導教師同意簽署後轉送課外活動組,生活輔導組核准,學務處並得隨時抽查瞭解活動情形。
3.活動表現優良之社團其工作人員及有優異表現之人員,得於學期末由學務處酌情敘獎,學期中有特殊優良表現者得另酌情敘獎。
七、社團活動成果展示:
1.各社團應於每學年舉辦成果展示。如管樂社、吉他社、熱舞社舉行發表會;球隊舉辦友誼賽…等。
2.適時地參加各項比賽或發表會,互相觀摩,以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果。
八、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其後修正與補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