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幹部皆出於學生仔細評估意願及能力後同意擔任,因此
不得在該學年結束前辭退幹部。
有私人因素須提出幹部職務更動的需求,經過得以在該學年結束
前召開社團幹部會議,並經過3/5的社團幹部及社師的同意
會後並備有會議紀錄及與會者的簽名向活動組提出更動。
有以下重大缺失,社團得以提出撤除幹部身分:
1.財務與資產違規
- 挪用公款:變賣、佔用社團公共資產或贊助物資。
- 帳目不清:拒絕提供財務報表、私毀帳冊或經查核有嚴重重大資金黑洞。
- 私吞物資:變賣、佔用社團公共資產或贊助物資。
2.品德行為與人際重大違紀
- 性別騷擾與暴力:在社團活動或私下對社員、幹部進行性騷擾、性侵害、言語或肢體霸凌。
- 違法行為:在社團內部或活動期間涉及吸毒、聚眾鬥毆、偷竊等觸法行為。
- 嚴重損害聲譽:利用幹部身份在外招搖撞騙、發表極端不當言論,導致學校或社團名譽遭受重大打擊。
3.嚴重嚴重失職與長期失聯
- 無故神隱:長期(如超過一個月或關鍵籌備期)未參與社團事務、無法取得聯繫。
- 重大活動開天窗:在成發、迎新等關鍵時刻無故缺席或拒絕履行職責,導致活動停擺。
- 拒絕交接:任期屆滿或被要求離職時,惡意扣留社團密碼、印章、重要檔案或物資。
社團得以召開會議撤銷該幹部身分,並由全體社團幹部及社師參與。
為免爭議,務必在會中提供當事人說明或答辯的機會。會後並備有會議紀錄及與會者的簽名,
並提交後向活動組提出切結書已撤銷幹部一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