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商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織章程
91.9 訂定
一、依據
1、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五條,設立任務編組之特教
推行委員會。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九一教中(一)字第○九一○五一四九五六號函辦理。
二、目的
1、經由特殊教育的推行,對特殊學生提供適當的安置與個別化服務,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透過有效的教
學方法,協助身心障礙
學生克服自身的障礙,發揮潛能。
2、培養身心障礙學生良好的生活習慣、正確的處事態度和健全的心理,加強溝通能力,能順利地融合班級
與適應學校生活,在友
善的校園環境下快樂地生活與學習。
3、提供必要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輔導措施與升學就業資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能作出適性升學或就業之
抉擇。
三、任務:
1. 審定本校特殊教育實施計畫與推動狀況。
2. 督導本校特殊教育各項活動及成效。
3. 協助解決特殊教育有關之疑難問題。
4. 執行及研討特殊教育委員會各項決議事項。
5. 建議配合特殊學生之需求採購相關之教學設備。
6. 有關特殊教育事項政令之推動。
四、組織架構與執掌:
1.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綜理本校特殊教育一切有關事宜。
2. 設執行秘書一名由主任輔導教師兼任,配合執行有關特殊教育各項活動並督導追蹤成效。
3. 委員若干名,由各處室主任、特殊學生班級導師代表、專任輔導教師及特殊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
成,協助推行特殊教育。
五、會議時間:每學年召開兩次會議,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六、本組織章程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