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安全政策
機密等級:一般使用
文件編號:HCCVS-ISMS-A-001
版 次:1.0
初版日期:108.11.19
1. 目的
本政策規範本校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以確保本校管轄資訊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進而保障全校教職員工生之權益。
2. 適用範圍
本校員工、接觸本校業務資料之外機關人員、委外服務提供廠商人員及訪客。
3. 名詞定義
3.1. 機密性(Confidentiality):使資訊不可用或不揭露給未經授權之個人、個體或過程的性質。
3.2. 完整性(Integrity):保護資產的準確度(Accuracy)和完全性(Completeness)的性質。
3.3. 可用性(Availability);經授權個體因應需求之可存取及可使用的性質。
3.4. 資訊安全:係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運用系統化之控制措施,包含政策、實施、稽核、組織結構和軟硬體功能等,以確保本校資訊資產受到妥善保護。
3.5. 資訊資產:凡本校作業流程中使用之資訊資產,如內部人員、外部人員、紙本文件、電子文件、網路服務、電腦應軟體、應用系統、電腦硬體、網路設備、環控系統、建築保護設施與便利設施等皆屬之。
4. 權責
設置本校「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負責政策之核定及監督、資訊安全預防及危機處理。
5. 要求事項
5.1.1. 本校每年無發生教職員生密級資料外洩。
5.1.2. 本校每年無發生教職員生資料(如:學生成績或使用者個人資料)遭竄改。
5.1.3. 確保本校關鍵業務系統資訊機房維運服務達全年上班時間96.9%以上之可用性,並確保:
A. 因資通安全事件、異常事件、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系統、主機異常而中斷營運服務之情事,每年不得超過8次。
B. 因資通安全事件、異常事件、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系統、主機異常而中斷營運服務之情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8工作小時。
5.1.4. 本校關鍵業務系統服務達全年上班時間98.4%以上之可用性,中心關鍵業務系統因資通安全事件、異常事件、其他安全事故造成系統、主機異常而中斷營運服務之情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4工作小時。
5.2. 資訊安全管理事項
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資料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發生,對本校帶來各種可能之風險及危害。資訊安全管理應涵蓋14項管理事項:
1.資訊安全政策。
2. 資訊安全組織。
3. 人力資源安全。
4. 資產管理。
5. 存取控制。
6. 密碼學(加密控制)。
7. 實體與環境安全。
8. 運作安全。
9.通訊安全。
10.資訊系統取得、開發及維護。
11. 供應者關係。
12.資訊安全事故管理。
13. 營運持續管理之資訊安全層面。
14.遵循性。
5.3. 資訊安全管理原則
5.3.1. 重要之資訊資產應定期清查、分類分級與進行風險評鑑,並據以實施適當的防護措施。
5.3.2. 重要資訊資產存取權限應予以區分,考量人員職務授予相關權限,必要時得採行加解密(例rar)及身分鑑別機制,以加強資訊資產之安全。
5.3.3. 對於資訊安全事件須有完整的通報及應變措施,以確保資訊系統、業務的持續運作。
5.3.4. 應訂定營運持續計畫並定期演練,以確保重要系統、業務於資安事故發生時能於預定時間內恢復作業。
5.3.5. 相關人員應依規定接受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以加強資訊安全認知。
5.3.6. 定期執行資訊安全稽核作業,檢視存取權限及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之落實。
5.3.7. 違反本政策與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依相關法規或本校懲戒規定辦理。
5.3.8. 本政策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依業務變動、技術發展及風險評鑑的結果修訂。
6. 修訂
確保「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實務運作之可用性、安全性及有效性。本政策每年依業務變動、技術發展及風險評鑑的結果或配合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要求、法令、技術及最新業務發展現況至少評估或修訂一次。
7. 施行
7.1. 本政策須經「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審核,核定後依據「文件暨紀錄管理辦法」公告或傳達給本校各單位人員與相關外部單位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