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 年 8 月 28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廿六條「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1條。
(三)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A號「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以創造開明、 信任之校園文化。
三、服儀裝儀容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13人,其委員如下:
(一)學生代表5人(由學生議會推派)
(二)行政人員代表4人:由學務主任(召集人)、總務主任、訓育組長、校園安全人員擔任。
(三)教師代表3人:由3位級導師擔任。
(四)家長會代表1人(由家長會推派)。
四、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七、委員任期採學年制,任期為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八、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班服、社團服裝申請學校認可之程序及原則之審議。
(六)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九、相關服裝穿著及儀容討論事項,委員會得由學生代表組織於會議召開前,廣納學生意見內容等相關資料(如問卷、表單等),以協助完成會議簡報或書面資料。
十、校務會議審議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